9月,厦门或将多一个重要日子!

2021-08-27 来自:

@厦门人

提到“9·8”

大家都会想到大名鼎鼎的投洽会

未来

TA可能还会成为一个重要日子!


“9·8”拟设立为

“厦门营商环境日”


今日上午召开的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

听取了市政府及市人大财经委关于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的说明和初审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

每年9月8日设立为

“厦门营商环境日”

推动在全市营造更加开放包容、

互利合作、诚实守信、

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条例草案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18个指标,厦门全部获评“全国标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适时启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为厦门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

为什么要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近年来,我市始终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抓手,连续三年,我市在全国大中城市营商环境排名中保持前列水平。在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18个指标中,我市14个指标进入全国前十。良好营商环境已成为我市一张金字招牌。


虽然我市围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等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努力寻求突破,但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仍存在差距,亟待通过立法做出必要的调整与规范。


2020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永茂说,在实施国家条例的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地方条例,固化提升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优势,破除制度障碍和体制机制问题,破解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在业内看来

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

将有效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新动能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提升厦门城市吸引力、竞争力



2

条例草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90条

以建设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

围绕市场环境、政务服务、

数字化环境、国际化环境、监管执法、

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立法规范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我市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的精神,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固化提升我市成功经验做法,积极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先进经验,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对我市商事主体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务服务、智能税务、信用监管、营商环境体验官、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等成熟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固化提升。


条例草案聚焦厦门区位优势,突出城市特色定位,设立了“数字化环境”“国际化环境”两个章节,着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抢鲜看”


建立营商环境体验制度


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营商环境体验、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等制度,完善以评促改,推动精准施策,引领提升营商环境建设。


推行营商环境体验制度,通过线上线下体验,体验人员可以提出改进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等建议,有关部门应研究采纳体验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制度,是在企业、高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商会设立营商环境监督联系点,收集有关部门在服务监管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建立考核督察和鼓励创新机制,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延误工作的予以问责,对敢于创新的予以支持,对勤勉尽职的予以保护,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提出“鼓励创新”条款,鼓励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前瞻性、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高效化


为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条例草案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政务服务清单、服务标准、规范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事项进驻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政府编制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有关部门集中公布清单和办事指南,实施动态管理。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含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一致。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


为推进政务服务高效便捷,条例草案推行限时办结、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一业一证”等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提升税费缴纳便利、规范涉企收费、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等内容也进行了规定。



促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


条例草案专章规定数字化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流程网办”“秒批秒办”“掌上办”“自助办”,实行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和精准推送。


为进一步打破政务数据壁垒,条例草案提出,市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证照等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应分期分批建设不动产、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旅游等专题数据库,按“应汇尽汇”原则,实时汇聚数据到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建议增加“政务数据共享”条款,提出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同时,政务数据资源应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相关政府部门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数据资源。


条例草案也提到“数据安全”问题,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共享数据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监督力度,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建议增加“政务诚信”“竣工决算”条款。


“政务诚信”条款提到,市、区政府应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竣工决算”条款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办理竣工决算的监督管理。


新闻来源:厦门日报

CI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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