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产品供应日益丰富,保险销售模式也呈现多样化,而保险销售行为会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保险销售行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的基础监管框架、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有效增强保险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共6章,5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保险销售行为原则和分类,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险销售的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
二、适用主体范围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公司不包括再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
(2)保险销售人员
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三、保险销售行为的三个阶段
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
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其中,保险销售前行为与保险销售中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已进入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