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厦门分公司315以案说险:健康告知很重要,如实告知不能少

2024-03-14 来自:

  

  案例简介:

  张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前需填写一份健康告知,张先生填写反馈无异常。保单生效半年后,张先生因诊断为“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张先生在投保前就就存在多次“糖尿病、2型糖尿病”的门诊就诊记录。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张先生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健康情况无异常,发生理赔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发现其在投保前就存在多次“糖尿病、2型糖尿病”的门诊就诊记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在投保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后案件以解约并退还保费结案。

  案例启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对保险公司询问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等内容,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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