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提示:防范洗钱上游犯罪之“非法集资”

2023-06-19 来自:

非法集资涉嫌的典型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为非法集资人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的,涉嫌构成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的,则构成洗钱罪。

因此,非法集资行为与洗钱行为往往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能够有效打击洗钱行为,那么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简介】

一、以淘宝刷单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犯罪嫌疑人杨某通过制作刷单任务,通过微信对外宣传,以做“转账单”和给两人经营的装饰淘宝网店刷单为名,自己找人或者通过犯罪嫌疑人吕某推荐放单,以刷单可以收取本金的0.7%至28%不等高额佣金,本金可在7至2个月内返还的方式骗取刷单人的资金,刷单资金被犯罪分子用于赌博、日常开支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达到1000余万元。

二、利用“民间互助会”“做会” 等组织非法集资

 互助会,通俗说法称标会或做会,在法律上则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

 2010年至2012年期间,岳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长汀县先后发起并多次组织民间互助会,以每期返还会员中标标金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00余万元。次年,因部分参会会员在收到入会金、利息后停付后期会金、利息,岳某无能力垫付相应会金、利息,其组织的民间互助会无法维系,致使18名会员损失共计204万余元。

【风险提示】

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温馨提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方式的诈骗往往离不开“高回报”的承诺,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警惕高利诱惑,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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