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险厦门分公司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很重要

2022-07-11 来自: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一个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即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均需就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予以如实回答,否则就可能存在合同无效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等情况,导致理赔申请无法获赔。

让我们看一个理赔案例:

客户A于2020年8月投保某医疗保险,保额200万元,投保时否认存在既往病症,公司依据投保书填写内容予以正常承保。2020年11月A因“胃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食管粘膜下肿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经核实,发现贾某在2020年5月曾进行过一次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食管隆起性病变”。综合上述情况,公司对该理赔申请予以拒付处理。

案件评析:客户填写投保书时,有被明确询问其既往有无相关病史的内容,客户填写结果为“否”。但实际上客户有既往病史,却未在投保时尽到告知义务,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该客户无法获得正常赔付。

那么什么是既往症呢?

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即所谓的「既往症」。一般有3个判断标准:

(1)投保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且长期治疗未间断;

(2)投保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投保前已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既往症对保险理赔有什么影响?

对于健康告知未询问的异常情况,通常视为符合健康告知,可参与投保。但是有的产品会在保险条款或保单特别约定中明确既往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投保前已患有既往症,并在保障期间内确诊或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疾病的保险责任。

平安养老险厦门分公司温馨提示:消费者投保前需认真阅读,如存在既往症,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避免后续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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