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栏|以案说险:发生事故时,无责方可请代位吗?

2022-03-29 来自:

经典案例:

陈先生行车过程中与机动车A发生刮擦,经交警判定对方全责,由于陈先生在发生事故时与全责方发生口角,便不愿跟全责方做后续理赔资料的沟通,陈先生委托承修其车辆的4S店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且申请代位。理赔过程中,4S店也通知了全责方公司,全责方保险公司获悉后将赔款支付给陈先生,故而无责方保险公司将代位申请予以了注销,陈先生获悉后,以保险公司无故注销其代位申请为由,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补偿其500元,对此无责方公司予以了拒绝。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此次案例中,该客户已从全责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故而无责方公司在获悉后,将代位申请给予注销结案,且此次注销并未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失。故而客户在向保险公司索偿500元时,公司可予以拒绝。

 

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温馨提醒:

行使代位赔偿权的基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方可,在已获得全责方的赔偿金后,被保险人不得向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如保险公司已重复赔付,保险公司有追偿的权利。虽然《保险法》支持无法获得赔偿的无责方,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但并不表示,所有事故发生后,无责方可优先使用代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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