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险:摆放车险事故现场 辨别痕迹遭拒赔

2021-09-26 来自: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21日,客户陈先生向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报案称当日下午2点,不小心撞到马路边消防栓,导致车门损坏。经核实,陈先生在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险别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期限自2021年03月16日至2022年03月16日。

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经过对比高度、核实碰撞痕迹,确定案件为摆放现场,随即与驾驶员进行笔录面谈,客户在证据面前终于承认车辆实际受损原因是开车门时撞到三者电动车,已与对方私了,但认为车辆进店维修的金额过高,就找了一个“现场”报案。

【案例分析】

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并报保险公司及交警处理,千万不能后期伪造“现场”报案。此种行为已涉及保险诈骗,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对此类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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