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以案说险: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为您解读 “既往症” 买保险,别含糊!

2021-09-26 来自: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某先生投保了某疾病住院津贴保险,同年7月,头晕加重,住院治疗1周,住院13天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住院津贴险。经保险公司审核发现,某先生于4年前开始出现头晕,一直在吃药治疗,严重时有住院治疗,诊断为高血压3期,本次住院的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保险公司又排查了某先生在该保险公司的投保记录,发现某先生在该保险公司只有2020年5月投保了该疾病住院津贴险,2019年之前的都没有投保记录,故对某先生的理赔申请做出了“投保前疾病或既往症,拒绝赔付”的赔付结论。

 

【案例分析】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本案某先生本次住院的是既往已发生过的疾病,现为反复发作,且确诊时不在投保期间内,属于“既往症”的情形。

 

【平安产险厦门分公司温馨提示】

1. 消费者购买健康类保险,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告知健康情况。

2.以下三种情况,属于既往症:

1)生效前已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生效前已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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