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股票下午复牌,存在退市风险

2018-07-23 来自:

23日中午,早间紧急发布停牌公告的长生生物又连续发出多个公告。在公告中,长生生物披露了多项内容,包括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调查进展的公告以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等。


关于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 2018074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如果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002680,证券代码:长生生物)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开市起停牌。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截止公告披露日,张洺豪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74,06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88%。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6,86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14%。



此外,截止公告披露日,张洺豪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高俊芳女士、张友奎先生并无股份质押的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张洺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56,876,7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66%。张洺豪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6,862,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14%。


本次股份质押为张洺豪先生对前期股份质押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洺豪先生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张洺豪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 2018074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




被立案调查后,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调查进展的公告


“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疫苗管理有关规定,所有企业上市销售的疫苗,均需报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批签发,批签发过程中要对所有批次疫苗安全性进行检验,对一定比例批次疫苗有效性进行检验。 该企业已上市销售使用疫苗均经过法定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 为进一步确认已上市疫苗的有效性,已启动对企业留样产品抽样进行实验室评估。


负责人表示,另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我国的狂犬病发病率近年来逐步下降。药监局已部署全国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确保企业按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GMP生产规范,所有生产检验过程数据要真实、完整、可靠,可以追溯。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负责人表示,该企业是一年内被第二次发现产品生产质量问题。去年10月,原食药监总局抽样检验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1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该产品目前仍在停产中,有关补种工作原国家卫计委会同原食药监总局已于今年2月进行了部署。”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了《关于长春长生生物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2018年第60号),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有关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18-063);由于公司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全部实施召回,该项召回预计将减少公司2018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亿元左右,净利润约1.4亿元。此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停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预计将减少2018年下半年营业收入约5.4亿元左右。


2018年7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近期公共媒体对公司前述公告进行了广泛报道,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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