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展协会
ASSOCIATION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入会须知
会员名录
工作机构
协会章程
协会简介

 

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的名称为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ASSOCIATION FOR CIRCULATION OF AUTOMOBILE,英文缩写为XMA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厦门市注册的汽车流通行业及其相关行业单位和个人志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协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汽车流通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汽车流通行业的科学管理、学术交流研究服务,发挥行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市场稳定、协调、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东黄路215号20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发展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行业管理机关提出汽车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收集、调查、整理研究国内外汽车市场的技术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向会员提供经营决策参考,推动汽车流通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沟通行业经营者与政府间的联系,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开展咨询服务和会员间的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增强经营者的市场应变能力;

(五)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提高从业者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同行业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编辑专业的书刊、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专业交流等信息服务;

(八)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为会员培养专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推广新技术,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九)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处理有关问题;

(十)组织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参展单位出(国)境参展,会议服务;

(十二)承接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具备法人地位的从事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和销售的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美容装潢企业;旧机动车交易企业;各类汽车交易市场;以及新闻媒体等与汽车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对汽车流通行业有杰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自愿参加本协会并由会员推荐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协会的相关领域内从业较长,具有一定特长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协会章程一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协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行业内的调查研究工作,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及经营管理文件;

(六)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配合完成交办的任务,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期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有若干名,除常任理事外,由各会员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履行职责时,原推荐单位或理事本人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没有举行理事会会议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理事,在一份载有理事会决议的文件上(或同一文件的数个副本上)签署,也可通过理事会决议。此等书面决议效力等同于本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二)理事会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做出委托的理事应签署一份委托书,并在会议开始时或以前,将委托书提交会议的主持人。如果委托没有明确的授权事项,则受托之理事所做出的任何表决对委托之理事均具有约束力;

(三)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包括已做出委托的理事)应当达到或超过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2/3)。如果出席会议之理事不足以上所规定的人数,除非此次会议所讨论之事项需要在十五天内做出决定,会议将延期进行,并由会长再次发出会议通知。如果未出席且未做出委托之理事仍然缺席(包括未做出委托)延期举行的会议的,则视为其已出席并放弃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资金的使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资金的使用,对本协会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和使用本协会资金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理事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组成办法

监事会成员若干名,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履行职责时,原推荐单位或监事本人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会员大会决定任免。

第六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工资、奖金及各项福利补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

2021年1月20日